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上列聲請人與 吳信宗吳生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至之聲明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逾期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上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2.805)
三、承上,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至,逾期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
(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上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679)。
四、請陳明 林綉芬 係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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