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貳叁公克)及吸管貳支(所沾附海洛因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同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一九五六號、毒偵緝字第一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查獲當時所扣得海洛因一包及沾附海洛因之吸管二支,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一○公克,空包裝袋重○‧二三公克),有該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二八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另吸管二支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管檢字第○九五○○○二○八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憑(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號偵查卷第十八頁),則上開扣案吸管確實沾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