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34號聲請人 莊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村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陳柏村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父母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聲請狀已有者可免再提出)。
二、請提出 陳德霖 表示同意擔任之願任書。
三、請說明相對人陳柏村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明其財產狀況。
四、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莊美珠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由陳德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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