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奮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25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
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協商之合意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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