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205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思嘉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嘉義縣,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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