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原告AD000-A11237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 黃祥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祥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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