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丁○○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丙○○、乙○○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54萬元,及給付原告甲○○新臺幣216萬85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變造文書部分無罪;詐欺部分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