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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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繳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