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偉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郭妙俐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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