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甲○○
乙○○丙○○○戊○○己○○被告丁○○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46,811元(27,700×6651.9
8×13277/100000×43.52/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