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059號聲請人 黃頌禮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歐邑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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