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裁定更正聲請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048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43號),聲請發給訴訟繫屬登記之訴訟終結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43號事件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惟該事件僅涉聲請裁定更正裁判,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未曾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發給訴訟繫屬登記之訴訟終結證明,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