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 黃如詢 代理人 劉鴻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7人×10份=3,570元)。
二、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000年0月間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及工作薪資等),並提出【最近4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000年0月間至今,收入除薪資外,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每月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朱○全,扶養費9,600元等語。
㈠請說明:受扶養人未成年子女朱○全,有無領取津貼、補助、
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未成年子女朱○全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目前薪資所得每月2萬7,548元(調字卷15頁),而每月必要支出(含個人生活費、長子朱○全之扶養費)2萬8,800元(調字卷17頁),已入不敷出、無任何餘額可供還款。但依調解程序筆錄所示,聲請人陳稱每月可負擔還款金額5,000元(調字卷215頁)。
據此:
①請說明聲請人何以表示,每月可負擔還款5,000元?聲請人每月正確之收入和支出究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②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
性為何?若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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