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 周千鈺 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12人×10份==6,12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4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1年2月至今,聲請人收入除薪資外,還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目前餐廳臨時工薪資所得約每月1萬5,000元(調字卷11頁),則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9,680元後(調字卷11頁),已入不敷出、而無任何餘額可供清償還款。則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為何?若經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後,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將如何支付每月還款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