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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