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傑 選任辯護人 孫隆賢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士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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