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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