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金宏恩 法定代理人 戴泳禛 被告 孫曾順
林家興 劉杰鑫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臺康 被告 張顥政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民德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