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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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0號3樓之3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 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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