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1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乙○○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258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99年7月6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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