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88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筆錄一份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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