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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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1年度交訴字第15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1月13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執保字第32號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竟不知保持善行,復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其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所犯之前揭本院91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正本及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