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健良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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