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池倉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33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31,833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