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號反訴原告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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