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告 黃淳郁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文基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 黃振玉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住居所。
二、共有人 黃文達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住居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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