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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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甲○○過失致乙○○受有頸部鈍挫傷之傷害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以被告甲○○已與其成立民事和解為由,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