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其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