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家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愛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