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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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2號再審原告 徐立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位榮間 撤銷贈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及108年3月28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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