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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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郭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移除如附表所示網路新聞,不得再對外公開刊登部分,則為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