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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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羅慶瑛 、乙○○、丙○、 陳一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為伍拾伍萬壹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拾伍萬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