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祚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5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林祚宏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身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為殊屬不該,惟衡諸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尚非嚴重,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英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