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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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群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57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