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瑞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
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扣案之粉塊狀物品1包、白色晶體2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4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4.4940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
87.2381公克)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均屬應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瑞福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分別檢出之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就附表編號1、2部分,為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3部分,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既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及沒收之。
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沒收銷燬之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書│├──┼─────┼───────────┼──────┼─────────────┤│1│粉塊狀檢品│1包(驗前淨重3.46公克│第一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驗餘淨重3.45公克)│海洛因│104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他卷││││││第50頁)│││││││├──┼─────┼───────────┼──────┼─────────────┤│2│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34.4940│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公克,取樣0.166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心104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驗餘淨重34.3272公克)││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他卷││││││第25頁)│││││││├──┼─────┼───────────┼──────┼─────────────┤│3│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99.2470│第三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公克,取樣0.0928公克,│愷他命│心104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驗餘淨重99.1542公克,││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純度為87.9%,純質淨重││品鑑定書(他卷第25頁及反面││││87.238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