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壹拾參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附表一所示之「橫行霸道自由城市」等遊戲光碟乃臺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著作權人,在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其竟基於散布之犯意,先於民國(下同)97年間,在台南市電玩店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50元購買「橫行霸道自由城市」「SNK經典街機合集1」「魔物獵人2中文版」「越南大戰完美收藏版」「太鼓達人7」「拳皇夢幻輯」「洛克人X合輯」「惡魔獵人3中文版」「 卡普空 精選輯2」「戰神2」「雷電3」「太空戰士X」「節奏DJ11th」等盜版遊戲光碟,竟於98年12月14日17時許,在台北縣貢寮鄉○○街50號住處,以家用電腦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帳號「el68430」號刊載拍賣PS2遊戲機並附贈上開遊戲光碟,價格為2500元,以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經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員警上網發現上開訊息,以乙○○所留電話0000000000聯絡,談妥交易方式,嗣於98年12月16日12時許,在基隆市○○街3號基隆火車站前交錢取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如附表一所示扣案之盜版光碟片13片足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作權之方式獲取財物,損及著作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併衡量被告實際販賣之數量、犯後坦承之態度暨著作權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四、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錄論罪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盜版光碟片一覽表┌────┬───────────┬────────┬─────────────┐│編號│片名│查獲類型及數量│權利人│├────┼───────────┼────────┼─────────────┤│一│橫行霸道自由城市│DVD光碟片1片│臺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二│SNK經典街機合集1│同上│同上│├────┼───────────┼────────┼─────────────┤│三│魔物獵人2中文版│同上│同上│├────┼───────────┼────────┼─────────────┤│四│越南大戰完美收藏版│同上│同上│├────┼───────────┼────────┼─────────────┤│五│太鼓達人7│同上│同上│├────┼───────────┼────────┼─────────────┤│六│拳皇夢幻輯│同上│同上│├────┼───────────┼────────┼─────────────┤│七│洛克人X合輯│同上│同上│├────┼───────────┼────────┼─────────────┤│八│惡魔獵人3中文版│同上│同上│├────┼───────────┼────────┼─────────────┤│九│卡普空精選輯2│同上│同上│├────┼───────────┼────────┼─────────────┤│十│戰神2│同上│同上│├────┼───────────┼────────┼─────────────┤│十一│雷電3│同上│同上│├────┼───────────┼────────┼─────────────┤│十二│太空戰士X│同上│同上│├────┼───────────┼────────┼─────────────┤│十三│節奏DJ11th│同上│同上│└────┴───────────┴────────┴─────────────┘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588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貢寮鄉○○街5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間,在台南市某電玩店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50元購買「橫行霸道自由城市」、「SNK經典街機合集1」、「魔物獵人2中文版」、「越南大戰完美收藏版」、「太鼓達人7」、「拳皇夢幻合輯」、「洛克人x合輯」、「惡魔獵人3中文版」、「卡普空精選輯2」、「戰神2」、「雷電3」、「太空戰士x」、「節奏DJ11th」等盜版遊戲光碟。竟於民國98年12月14日17時許,在臺北縣貢寮鄉○○街50號住處,以家用電腦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帳號e168430號刊載拍賣PS2遊戲機並搭贈上開遊戲光碟,價格2500元,供不特定人競標。經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警員上網發現上開訊息,以乙○○所留電話0000000000聯絡,談妥交易。於98年12月16日12時許,在基隆市○○街3號基隆火車站前交錢取貨,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光碟13片。
二、案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下載網頁、盜版光碟13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2月1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珏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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