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徐池玉妹 上列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7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7號),聲請人就民國106年2月7日準備程序開庭過程記憶不全,因恐漏失重要問案之回答,並為補充理由及證據,爰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權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7號),其中106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聲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主張因就當日準備程序開庭過程記憶不全,為補充理由及證據,聲請本院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核屬原告為維護其本案之法律上利益,與前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再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上開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