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黃嘉進 上列聲請人黃嘉進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嘉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陳述票據喪失經過為「郵寄遺失105年7月20日在台中龍井區」,則系爭票據是否由受款人收受,仍屬不明,請予以釋明以何人為票據權利人。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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