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素卿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