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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