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