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且業與被害人公司之代理人甲○○達成調解,有本院98年度司中調字第578號調解程序筆錄乙份在卷可參,被害人公司表明願意原諒被告,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