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7號抗告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非原執行法院95年度執字第12293號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惟原執行法院竟拍賣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法院因慮及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已訂於同年11月4日下午3時拍賣,即於同年11月3日當庭裁定命抗告人於同年月4日中午12時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54元,有原法院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可按(原審卷第7至8頁)。惟迄97年11月4日中午12時止抗告人仍未繳納前揭裁判費,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審卷第10頁),原法院乃於97年11月4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依上開二之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上揭抗告意旨,經核係實體上之爭執,屬抗告人起訴合法後,始由原法院予以審究之問題,尚非原法院於審查起訴合法要件之程序所得斟酌,是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