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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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美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潘榮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潮原簡字第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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