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告 宋鋐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大山 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