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35號原告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 被告 鴻灃 ART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現任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之報備證明文件,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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