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3709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代理人 楊素美 債務人 王昭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393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本件聲請執行前即112年5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則本件因債務人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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