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16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之聲請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命補正,然上開裁定合法送達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