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 顧惠欣 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75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22人,再加計聲請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繳款單,連同聲請人,總計25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另說明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何時辦理移轉、註銷或報廢,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至8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即民國110年7月18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昇鴻設計工程行、逸順興工程行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其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每月清償機車分期貸款、勞工紓困貸款之單據或相關資料到院。
十二、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三、請陳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 陳習文 扶養費12,299元,是否為扣除前夫分擔後之數額?如是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前夫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請陳報積欠之債務性質為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另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繳款單,聲請人是否尚有上開債權人未列載於債權人清冊?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國民年金債務是否有優先權?如債權人有變更,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五、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