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0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鴻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65,610元,及其中(1)新臺幣38,977元、(2)新臺幣20,988
元,均自民國10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
(1)14.97%、(2)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鴻興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